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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介绍专栏三 浅谈欧洲商标变革内容

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介绍

专栏三  浅谈欧洲商标变革内容

何其慧--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随着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,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。为了方便国内客户了解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和费用,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特推出国外知识产权介绍专栏,持续更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信息。

根据201512月发布的新《商标指令》及20163月生效的新《欧盟商标条例》,欧盟商标发生了重大的改革。本篇浅谈欧盟商标的主要变革内容,旨在使国内申请人了解在欧洲申请商标保护的最新变化。

主要变革内容

一.称谓变化

欧洲共同体商标更名为欧盟商标;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(OHIM)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(EUIPO

二.欧盟成员国应尽快在商标立法上与欧盟一致。

要求成员国在3年内将《商标指令》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,涉及国内商标行政撤销及无效程序的规定需在7年内完成转化。

三.变更共同体商标申请提交方式

新条例规定商标申请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。

之前可以向内部市场调节局或各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。

四.明确优先权及其证据提交时间

新条例规定,优先权申请应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提交,其相关证据应在提交申请后的三个月内提交。

之前对优先权及其证据的提交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。

五.明确可以注册颜色及声音商标

六.取消了商标申请“图形表示”的要求

之前规定“图形表示”是商标的必要呈现形式。

七.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的描述应当足够清晰

新条例并不排除将“类别名称”或“泛指词语”作为商品/服务的名称,但该描述必须清晰准确,使相关人员仅凭描述就可以确认商标保护的范围。

八.因功能性不能注册的标志不限于立体商标,也包括其他标志

九.调整了国际注册异议期

新条例规定欧盟商标的三个月异议期自公告一个月后起算。

之前是公告后六个月起算。

十.明确以相对理由提起无效时在先商标的要求

不能以下列举理由向在后注册的商标申请提出无效:

1)在先商标尚未获得显著性2)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尚不足以支持混淆认定的要求3)在先商标尚未获得足够知名度4)在先商标处于连续五年不使用的状态,即使后来又使用。

十一.允许权利人直接要求转移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商标

当欧盟商标遭遇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时,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欧盟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移转商标权,而不是请求宣告商标无效。

十二.明确禁止将他人商标使用为自己的企业名称

只要将他人的商标用在商品上,即使不突出使用,仍会按商标侵权处理。

十三.商标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商标相同(无实质区别)的商标的商品在贸易过程中进入欧盟成员国,即使这些商品并不在欧盟境内流通

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货物流通的话,商标权利人前述禁止权利不复存在。

十四.明文禁止某些商标侵权的预备行为

预备行为如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包装、标签等使用与商标权利人近似的商标。

十五.不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的使用就属于真实使用

这一点与中国注册商标使用的要求非常不同。

十六.明确商标真实使用的计算方式

新指令明确规定对于存在异议的商标注册,其商标五年不使用应从该商标不会再被异议时起算,在异议已经被提起的情况下,从异议最终裁定生效或异议被撤回时起算。

十七.欧盟商标申请及续展按类别收费

申请费/续展费:一类850欧元,二类900欧元,三类以上增加150欧元/类别。

之前,三类以内的申请费是固定900欧元,四类以上增加150欧元/类别,三类以内的续展费固定1350欧元,四类以上增加400欧元/类别。总的来说降低了欧盟商标官费。

上述内容参考国际商标协会(INTA新闻整理,如对欧盟商标感兴趣或有任何疑问,欢迎随时致电何小姐13810949740或邮箱marketing@haihongjc.cominfo@haihongjc.com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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